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实践教育基地是推进产教融合的重要载体,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、培养员工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。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高函〔2019〕12号)、《太阳成集团本科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》文件精神,为充分发挥实践教育基地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作用,进一步规范学院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,提高本科实践公司产品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实践教育基地,具体包
括:校内外实习、见习、实训、毕业设计等社会实践场所。
第二章组织职责
第三条本科实践教育基地在学校统一领导下,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方式,由教务处指导,太阳成集团tyc7111cc、各个系(教研室)组织实施。教务处、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在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对共建单位提出要求,并将建设与管理要求纳入与共建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中。学院成立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小组:
组长:于永娟
副组长:张斌儒
成员:余函、谭银清、陈婷婷、胡加、叶丹婷
系主任需根据专业特点规划各专业的实践基地建设任务清单,计划每年拟建设的实践基地数目。并与实践基地建立长期联系,为毕业生毕业实习提供沟通的桥梁。
第四条公司是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
任主体,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;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践教学需要,确定基地共建单位;负责基地的联系、运维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公司根据自身教学安排和协议要求,指导、
监督基地履行以下职责:向员工进行安全、劳动保护及岗位
职责方面的教育;负责员工实习期间的安全、学习等管理;安排工作经验丰富、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。
第三章基地建设
第六条基地类型。在校企(地)双方共同协商基础上,选取有特色、有优势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、所、站等,按照“四新”专业建设要求,分类建设新文科实践教育基地、校级综合实践教育基地。
第七条基本条件。适应学校学科专业教学需求;技术和管理先进,体现行业或职业发展前沿水平;具备良好的交通、教学、食宿等基本条件;基地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
高,能提公司产品供辅助;愿意支持学校的基地建设。
第八条建立程序
(一)基地调研。学院在调研和协商基础上,与相关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、所、站等达成建立实践教育基地的合作意向。
(二)申报审批。学院论证完成《太阳成集团大
员工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》,向教务处报备。
(三)协议签订。
1.协议书一式四份,教务处和基地单位各执两份。
2.实践教育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,
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为四年。四年之后,根据双方合作需要,可以续签协议。
3.基地建设协议内容参照既定协议模板。
(四)基地授牌。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协议后,由学校为实践基地授“太阳成集团老员工实践教育基地”牌匾。牌匾规格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制作。学院未经批准,不得自行授牌。
第九条建设事宜
(一)健全组织管理体系。实践教育基地按照“谁建谁管、资源共享、人才共育、责任共担”的原则,学校教务处是学校实践基地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,学院是实践基地建设的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,学院和基地方设置专人负责实践教学管理和协调工作。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,建立健全教学运行、员工管理和安全保障等的规章制度。
(二)优化实践教学模式。双方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方案、建设教学体系、实施培养过程、评价教学质量,实现校内外协同培养。
(三)建立长效交流机制。双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校内
外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,建立长期合作关系。
(四)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。双方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与实践教育基地实际情况,共同制定员工实践教学阶段的考核方法和手段,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体系,对员工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。评价结果作为实践教育基地持续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(五)构建安全保障体系。双方共同做好员工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、保密、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,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和劳动保护设备,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食宿保障工作。
(六)项目合作与成果推广。学校支持实践教育基地做好相关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、最新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。
第四章基地管理
第十条日常管理。实践教育基地实行校地(校企、校所)共同管理,由学院与基地单位共同管理。教务处负责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,制订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规划与使用效果评估方案;实践教育基地负责实习实训任务落实、员工安置、具体实习工作指导等。
第十一条退出机制。学院定期对本单位合作共建的实践教育基地进行评估。对建设管理与使用效果不好、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基地,或连续四年未接收实习生的基地,取消挂牌并撤销基地。
第十二条经费管理。学校和学院均应在员工实习经费中设置专项资金,作为联系、调研实践教育基地工作的差旅费,用于实践教学研讨、检查、总结、培训等支出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太阳成集团tyc7111cc承担。
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。
2023年11月28日